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坤
案例标题:丢失的寄件未保价,应该怎么维权?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运输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运输合同、保价、灭失
二、基本情况
9月26日吴先生从安徽合肥通过德邦物流快递了一台炒货机到上海,炒货机的价值为4800元,结果德邦物流在运输过程中将他这台机器给弄丢了。德邦物流认为吴先生没有“保价”,只肯赔他800块钱,吴先生觉得赔付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吴先生,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德邦物流公司揽收吴先生所发快件时,吴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德邦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又,该法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来说,“保价”,意味着托运人和快递公司双方已经对货物价值进行了约定,保价条款属于双方“快递服务协议”的一部分。如果托运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声明价值、进行保价,快递公司在收取保价增值服务的额外费用之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如果吴先生对寄送的炒货机进行了保价,现在炒货机出现丢失情况,德邦物流公司就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足额赔偿。
其二,《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据此,即使寄送的快递并没有保价,运输时快递丢失,托运人或其他权利人同样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吴先生未对寄件进行保价,但只要他能证明丢失送货机的全部价值,他仍然可以要求德邦物流公司按照炒货机的实际价值,即4800元进行赔偿。如果德邦物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此次货物丢失非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按照公平原则,德邦物流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货物损失4800元并返还快递费。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运人在寄送贵重物品时需事先向承运的快递公司进行声明,如果在快递过程中快递物品出现毁损、灭失等情形,托运人应及时收集能证明快递物品实际价值的相关证据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