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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纠纷、夫妻共同财产、感情确已破裂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目前处于第二次诉讼离婚中,收到了男方的离婚起诉书王女士说,其配偶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卖婚后共同购置的车辆(购买价30余万元),王女士要求追回车辆或获得经济补偿;若坚持不同意离婚,是否仍可主张车辆变卖补偿?

律师解答:首先,该车辆作为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男方未经协商擅自变卖的行为已构成对共同财产权的侵害。在诉讼策略上,王女士可采取以下维权措施:第一,收集车辆购买凭证、登记信息、变卖证明等关键证据,证明车辆权属及男方擅自处置的事实;第二,申请对车辆进行司法评估,确定合理赔偿金额;第三,在答辩状中明确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要求分割变卖所得或折价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即使王女士不同意离婚,若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王女士也可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若经审理确认该要件成立,即使一方不同意仍可能判决离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案例提示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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