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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维修筹集维修基金,我可以拒绝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维修基金、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大楼维修筹集维修基金,我可以拒绝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

  案件类型:业主共有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维修基金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老旧大年久失修,大楼没有物业公司,也没有维修基金。现在有业主倡议大家集资翻新楼道,要求每户出资2300元改造费。我从来没有签过业主公约,也不会使用该楼道。问我可以不交改造费吗?

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大楼业主双方筹集改造费决议,如果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参加表决双方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的,该表决对来电人有约束力,即便业主不同意也还是要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案例提示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议对业主有约束力。走道都属于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被告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一不能以将来不用走道为由拒绝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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