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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并终止妊娠,如何向男方主张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健康权、侵权赔偿

      徐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和男友已经谈婚论嫁,今年5月徐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2个多月,双方决定尽快结婚。6月初,两人回男方老家商谈婚事,男方父亲要求徐女士留下自己的生辰八字,以便确定吉时摆酒领证。但一个月后徐女士突然被男方拉黑微信,电话也无法联系,只收到一条要求徐女士打胎的短信。徐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通过多方联系,才找到男方的姐姐了解到,原来是男方父亲找大师批八字,说徐女士命里克夫,不能和男方结婚,因此男方听从父亲的意见,决定疏远徐女士。徐女士无奈之下,只能打胎。事后徐女士越想越生气,自己怀了孩子,还回男方老家走过亲戚,大家都知道他们要结婚,现在被退婚又要求打胎,徐女士感到颜面扫地,身心受创,决定把男方告到法院。现在徐女士咨询律师,自己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平台律师告知徐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男方有权选择不结婚,但其表示要与徐女士结婚在先,并在同居期间致使徐女士怀孕,然而又在未与女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退婚,无任何善后措施和积极行动,导致徐女士终止妊娠,对徐女士的身体产生损害。故男方的行为构成过错,与徐女士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男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徐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未慎重考虑未婚先孕的不利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原因力、参与度等,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要求男方承担相应损害赔偿。徐女士应当将自己产生的费用一并提交法院,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结婚自由诚然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结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应以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对应的责任为条件,以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为前提,否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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