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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家照顾受伤的孩子,能否主张误工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人身侵权、误工费、护理费

      叶女士来电咨询,儿子(13周岁)在学校课间活动时,和同学嬉闹过程中被同学压成尾骨骨折,为此休息了3~4个月休养。叶女士在其儿子受伤的第一个月时,整月请假在家照顾孩子,因此损失一个月工资。之后的3个月时间其儿子由奶奶照顾。现在叶女士要求侵权人承担自己的误工费,对方不肯承担,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叶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各方过错比例确定承担的份额。本案中,叶女士的儿子在课间嬉闹时,被同学压伤,一般来说,侵权的同学的监护人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该同学的监护人应当向叶女士的儿子承担可能存在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实践中,由于误工费是指受侵害人因为被侵权,需要看病休养而误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叶女士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并不可能产生误工费,但是叶女士因为照顾儿子而向公司请假造成的误工损失,在该类侵权案件中,可以视为护理费。因此,只要叶女士提供证据证明其请假照顾儿子一个月,并造成了一个月工资损失的,可以作为护理费向侵权人主张。

      综上,法律角度,叶女士不能主张误工费,但是可以将误工损失等同于护理费,向侵权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主张。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人身侵权案件中,误工损失有时候可以认定为是误工费,有时候也可以被认定为护理费,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受害人可以先向侵权人主张,如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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