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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其开具发票?房东是否需要纳税?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个人所得税、发票

袁女士从房东处租赁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了申报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袁女士请求房东开具发票。但房东表示,自己并非营业性质的酒店或民宿,只是个人房屋出租,因此拒绝为袁女士开具发票。袁女士因此来电咨询:如果房东为个人,是否可以要求其开具发票?房东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所得中的财产租赁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于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可以凭借购销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先征收税款,然后再开具发票。

在本案中,袁女士从个人房东处租赁的房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因此个人房东是需要缴纳税款的。至于个人房东是否能开具发票,根据相关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可以凭借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因此,个人房东是可以找到相应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并不存在无法开具的障碍。房东应当向袁女士提供发票。

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常有个人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声称无法开具发票,但实际上,消费者或服务对象是有权要求他们开具发票的。如果个人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尝试拨打税务部门的投诉热线12366进行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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