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卢女士致电反映,她和前夫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当时就把婚内财产妥善划分清楚,各自分到一套住房,两套房产也都顺利完成产权登记,分别登记在二人个人名下,财产归属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没有任何分歧。
如今卢女士和前夫感情重修旧好,打算重新办理复婚手续。二人商量好,复婚之后打算把卢女士自己名下的房子卖掉,卖房拿到的钱款,会用来承担往后共同生活里的各项日常开销。
出于稳妥考量,卢女士格外在意自身的财产权益,特地前来咨询。她想了解,倘若复婚之后,主动要求在前夫离婚后分得的那套房产证件上添加上自己的姓名,这套房子后续是否就会算作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卢女士说明,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重新缔结婚姻关系,离婚时分割至个人名下的房产,复婚后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复婚后在该房产产权证上添加另一方姓名,本质是产权人对个人财产的赠与处分,完成登记后依法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析如下:
离婚时已完成分割并登记至个人名下的房产,财产权属已固定。复婚并非原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是新的婚姻缔结,因此该房产属于复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自动转为共同财产。
复婚后在对方婚前房产上加名,属于产权人将个人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完成加名登记即视为赠与完成,房产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通过产权登记(默示赠与约定)处分婚前财产,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优先适用夫妻财产约定规则,而非法定个人财产规则。
据此,卢女士复婚后,在前夫婚前个人房产上加名并完成登记,该房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卢女士出售自有婚前房产用于家庭开支,属于自愿处分个人财产,不影响前夫房产加名后的共同财产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离婚时协议或判决分割至个人名下的房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复婚、再婚或婚姻存续时间长短自动变为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法律视为无偿赠与房产份额,一旦完成不动产登记,赠与不可随意撤销,房产转为共同财产。
加名后房产属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综合出资来源、婚姻时长、贡献大小等因素裁量,未必严格平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