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河豚鱼; 过失致人重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高某某在崇明经营一家农家乐,生意红火,家庭幸福,但其贪恋口腹之欲,时常联想到苏轼《惠崇春江晚景》一诗中呈现的“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的美好意境,也想一品河豚鱼的鲜美,没想到食河豚鱼中毒,导致其呼吸心跳骤停、休克、肝功能受损。
2019年12月22日,农户季某某在高某某的要求下,用200元人民币购买了19余斤“龙鸡”(河豚鱼)。12月23日,高某某在其农家乐宴请13名朋友,并联系季某某,要求其加工烹饪河豚鱼,供自己和宴请的朋友食用。当晚,季某某在自家厨房做了一碗河豚鱼羹,拿到农家乐给高某某等人食用,高某某觉得河豚鱼鲜美,吃得比较多。饭后,高某某隐约觉得手发麻,并将此状况告知季某某,季某某怀疑高某某系食用河豚鱼中毒,遂立即和高某某的朋友一起将高某某送至崇明堡镇医院,并悄悄告知其弟弟将自己家中剩余的6条河豚鱼藏至弟弟家中,在120救护车将高某某转送市区医院的过程中,高某某出现了抽筋、昏迷的症状。120返回崇明堡镇医院后,高某某朋友拨打110报警。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初步询问,高某某朋友反映烹饪河豚鱼的系当地村民季某某,季某某亦承认河豚鱼系自己烹饪,民警当即将季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2019年12月24日,季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季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购买及烹饪河豚鱼给高某某食用的经过,并对自己所构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季某某交代的案件线索,相关部门在季某某家中厨房垃圾桶内查见河豚鱼内脏,现场称重0.635千克,在厨房南侧墙角查见去除内脏的河豚鱼1条,在季某某弟弟住所内查见河豚鱼6条。2020年1月21日,季某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某在明知河豚鱼有毒,食用后会导致食物中毒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将河豚鱼加工烹饪后给高某某食用,致使高某某中毒后休克,经上海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因河豚鱼中毒,已构成重伤二级。
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季某某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季某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鉴于法院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庭审,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季某某指派了刑事专业技能强、办案耐心细致的余宏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经过阅卷,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季某某了解案情。季某某称,2019年12月11日左右,高某某特地跟其说要带朋友来农家乐玩,让其帮忙购买“龙鸡”(河豚鱼)进行加工烹饪,并给了其200元钱,其是无偿帮高某某加工的,200元钱都买了“龙鸡”(河豚鱼),没有另外收烹饪的钱。12月23日,季某某在家烹饪河豚鱼后,送到农家乐给高某某等人食用,其自己也吃了一口,没事,但没想到高某某会吃了中毒。季某某表示非常后悔,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援助律师为其提供罪轻辩护。援助律师听完季某某的陈述后,表达了对其“好心办坏事”的同情,但同时指出了季某某法治观念淡薄,违法购买并烹饪野生河豚鱼,供他人食用,导致高某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会见后,援助律师结合初次会见情况,反复梳理案情,查阅关键证据材料,拟定辩护意见后,再次会见被告人季某某。在当面征求季某某同意的前提下,确定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季某某虽不是主动投案,但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当属于自首;二是被告人季某某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季某某之前在渔船上工作过一段时间,曾经捕捞河豚鱼并加工食用,从未出现问题,其确实存在侥幸心理,过分信任自己处理河豚鱼的能力,并没有想到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其对此感到悔恨不已;三是被害人高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高某某与季某某系偶然相识,交谈中高某某了解到季某某经常处理并自食河豚鱼,于是要求其帮忙代购河豚鱼并加工烹饪,季某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未谋取任何利益。
崇明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季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季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点评】
河豚鱼具有较强的毒性,目前河豚鱼中毒还没有特效的解救方法,死亡率非常高,烹饪食用可能面临生命危险。本案中,被告人季某某明知食用河豚鱼的危险,却轻信自己烹饪河豚鱼的手艺,导致被害人高某某中毒休克,已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害人害己,教训深刻。
庭审中,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蔡友琼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我国养殖河豚鱼的相关规定及食用河豚鱼的危害进行了说明。每年春季是河豚鱼的产卵季节,也是河豚鱼毒性最强的时节,所以,春天也是河豚鱼中毒的高发季节。我国曾出台规定:河豚鱼是剧毒鱼类,禁止鲜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贩运、加工、销售河豚鱼。没有河豚鱼经营资格而贩卖河豚鱼的,属于违法。如果想要追求古谚的意境:不食河豚,焉知鱼味,食了河豚百无味。最好还是从取得河豚鱼经营资质的合法经营者处购买、食用。没有资质的经营者贩卖、宰杀鲜活河豚鱼,不能保证河豚鱼安全无毒,如果食用的话,还是具有一定的中毒风险。所以,切莫“拼死吃河豚鱼”,河豚鱼还是慎食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