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表示,他的年纪较大,身体状况欠佳,日常经常需要看病就医。他与女儿一同前往售楼处,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才发现新房附近就医不便,缺乏必要的医疗配套设施。张先生认为该房屋的地理位置不利于自己后续的就医需求,因此希望能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女儿代签,但张先生在签字时也在现场。他不确定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拿回定金。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当事人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从本案来看,虽然是女儿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签字时张先生也在现场,合同签订后就要遵守。张先生描述的自身情况不符合上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张先生的解除理由并不成立,所以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存在定金条款,所以开发商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建议张先生与开发商协商,考虑张先生的年龄较大,看看开发商能否照顾一下,部分返还定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案例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重要民事合同前,市民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及房屋相关情况,包括周边配套设施、交通条件等可能影响自身生活需求的因素,避免因信息掌握不全而盲目签约。对于合同代签情况,要明确代理权限和流程,若本人在场,应及时表明对代签行为的态度,避免产生纠纷时对合同效力认定产生争议。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要盲目要求解除合同,应先对照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自身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合同双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避免欺诈、隐瞒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