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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轻微伤,能否追责打人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人身损害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律师

案例标题:不构成轻微,能否追责打人者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13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人身损害

二、基本情况

华先生来电咨询,自己被别人打了,但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是未构成轻微伤,这是不是代表自己被打就是被白打,打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平台律师根据华先生的问题,律师告知其,《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华先生不构成轻微伤的情况下,打人者尚不构成刑事和治安责任,但是因打人侵权行为给华先生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例如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损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华先生,收集对方打人的相关证据,例如公安的询问笔录、验单、伤情鉴定报告、医疗病历、被打的照片等等相关证据,通过法院诉讼追责

三、案例提示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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