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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3-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股权转让、追加股东

陆女士致电反馈,四月初入股一家小酒吧,入股协议是与酒吧所属总公司签定的,投资款直接打给了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个月后,陆女士退股,双方签有退股协议。但是对方一直没有将退股款归还。咨询如起诉,应起诉谁?是否可以追加总公司的股东为被告

平台律师向陆女士说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既然是陆女士与总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退股协议,起诉只能以合同的相对方总公司作为被告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告。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有在执行中总公司无法履行判决时,才能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有限责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在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执行中追加股东需要满足以下前提: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股东认缴出资没有缴足,且认缴期限已经届满。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未完成认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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