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致电反馈,四月初入股一家小酒吧,入股协议是与酒吧所属总公司签定的,投资款直接打给了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个月后,陆女士退股,双方签有退股协议。但是对方一直没有将退股款归还。咨询如起诉,应起诉谁?是否可以追加总公司的股东为被告。
平台律师向陆女士说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既然是陆女士与总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退股协议,起诉只能以合同的相对方总公司作为被告,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告。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有在执行中总公司无法履行判决时,才能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有限责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在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执行中追加股东需要满足以下前提: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股东认缴出资没有缴足,且认缴期限已经届满。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未完成认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