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坤律师
案例标题:对方出具“净身出户”保证书,我可以据此要求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我本人所有吗?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净身出户、保证书、共同财产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跟张先生结婚四年,有一个三岁的女儿。婚后不久,李女士发现丈夫和他的一个女同事勾勾搭搭,她无法忍受丈夫对婚姻的不忠,打算终止这段婚姻。在张先生苦求原谅并出具了一份“本人如再有婚内出轨事件,自愿净身出户,并将交出所有房门钥匙,离开家庭自生自灭!”的保证书以及家人的劝说之下,她还是选择了原谅丈夫。但最近李女士发现丈夫又出轨了,她无法原谅丈夫对婚姻的再次背叛,想了解在丈夫出具书面“净身出户”保证书的情况下她是否有权在离婚时主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她本人所有?
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书为一方之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该协议对夫妻双方而言主要是一种道德约束,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法律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李女士不能直接以此协议为依据主张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同时,此保证书所载内容可以证明张先生对二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李女士可在离婚中主张要求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保护无过错方即女方的权益。
其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张先生自愿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系张先生的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书可以视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
其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协议或至法院诉讼离婚时,所附条件才生效。而当事人协议或诉讼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因此,本案中的“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三,《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虽然“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不生效,但从中可以证实张先生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确有过错,李女士可据此主张要求对婚内共同财产予以多分。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仅是一种道德约束,无过错一方无权直接以该协议为由要求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自己所有,建议双方可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确定婚内共同财产的具体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