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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展上交了活动金,现在不想买车了,活动金能否要求返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买卖合同、活动金、定金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国仕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

  案例标题:车展上交了活动金,现在不想买车了,活动金能否要求返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0

  案件类型: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买卖合同、活动金、定金

二、基本情况

赵女士在车展上看中一款品牌的小汽车,很满意意欲购买;车展方说只要交5000元的活动金,就可以享受优惠。于是,赵女士就当场交了5000元活动金,车展方开具了收款收据。但是,回家后赵女士不想购买了。于是提出退还活动金。车展方说是因为赵女士自己不购买的,根据法律规定是要没收的。赵女士想知道这个活动金是否应该返还?

平台律师告知赵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女士支付的是活动金,不是定金,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赵女士支付的活动金性质上属于预付款。在双方没有达成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赵女士不想购买车辆,车展方应该返还预付款性质的活动金。如果与车展方协商或调解不成,赵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活动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是否是定金,必须明确约定。本案中,赵女士与车展方并没有明确约定所支付的5000元是定金,因此不能将活动金认定为定金性质。且,赵女士与车展方并没有达成购买车辆的协议,因此该笔活动金应属于预付款性质。在双方没有达成具体购车协议的情况下,赵女士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具体购车协议;现在赵女士决定不购车了,车展方应返还活动金。

三、案例提示

老百姓在消费中,经常遇到支付预付款、押金、定金的情况。在法律上,预付款和押金的性质是近似的,本质上属于预付款性质;如没有达成协议,这种款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而定金则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也就是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届时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没收该笔定金;反之,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届时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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