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先生前来咨询,他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中有一条内容让他十分困惑,具体约定为:在王先生签字并领取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后,不得利用其知晓的任何公司信息,实施任何对公司不利的行为,其中明确包含不得向社保等政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若违反该约定,王先生需要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涵盖罚款、诉讼费用等各项支出。王先生想了解,这样的协议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针对王先生咨询的情况,解答如下:王先生向社保部门等举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目的是维护国家社会保险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制度。该条款核心内容是限制王先生作为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并试图将用人单位自身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罚款、滞纳金等)转嫁给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条款极有可能因排除他的主要权利、加重他的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该“禁止举报”条款若被认定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协商解除协议》无效。协议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核心部分,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一般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约定或者承诺而免除。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