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来电咨询,最近自家小区边上在搞展销会,白天的噪音声音特别大,投诉举报后也无法解决。问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刘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因此一般来说,噪音分贝会在夜间和白天存在差异,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可以在白天发出比夜间更大声音,通常也会认为是比较正常的生活、生产声音。除非过分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噪音污染的,被侵权人可以制止这种行为。其次,对刘先生反映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对商业经营活动的禁止行为,例如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但是因为没有对噪音声音高度的明确限制,一般对噪音扰民行为,都是建议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反映,并由相关组织进行劝阻、调解;如劝阻、调解无效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最后,如果确实有一些噪音污染是长期存在的,各方协商后都无法解决相关问题,被侵权人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法律法规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公民对环境声音应当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声音达到了噪声污染的程度,公民可以依法维权。如果是小区内的噪声污染,建议求助物业、居委、街道等组织,也可以通过向有权部门投诉、举报的方法进行维权,上述方式如果均无法解决问题的,最终可以尝试司法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