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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04 分类:案例库
标签:彩礼纠纷、退还彩礼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楚先生来电咨询,其向未婚妻支付了彩礼和五金,双方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双方分手,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吗?

律师解答针对楚先生的情况,平台律师告知来电人可以要求返还,但返还金额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定。首先积极收集证据,与女方进行正式沟通,明确要求返还彩礼,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将女方及其实际接收财物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案例提示

根据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法院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审查:

首先,“共同生活”的事实是酌定返还比例的关键。法院对此的审查不局限于形式上的同居,而更关注双方是否实际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具体体现为共同消费、家务分担及社会交往等方面。

其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可能影响返还金额。尽管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若一方有欺诈、重大隐瞒或无正当理由悔婚等明显过错,法官在裁量时会酌情考虑。

再者,“五金”等贵重首饰通常被认定为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法院一般视其与礼金性质相同,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此在判决彩礼返还时会一并处理。

最后,协商调解是高效的解决途径。诉讼程序成本较高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证据完备的基础上,积极通过亲友协调、基层调解组织或法院诉前调解等方式促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往往能实现“好聚好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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