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男女朋友分手,先前赠与的财物可以要求返还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日
案件类型:赠与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赠与合同、附条件赠与、法定撤销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与女友交往两个月,期间给了她两万多元,现在分手了,可以把钱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男女恋爱期间互相的经济给予,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恋爱过程、数额大小、经济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
一般性恋爱赠与是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双方互相转账或者互送礼物,这种情况下,所涉财物金额往往不大,很多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消费性支出或者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为维系感情而支出的红包,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的范畴,所以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而对于恋爱关系结束后因各种原因尚未缔结婚姻,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财物或者大额赠与,则应当予以返还。因为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的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返还的,应当酌情予以支持。
从金额上看,来电人与女友交往期间所赠财物无法判断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此不能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案例提示
恋爱中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谈恋爱应更多体现在精神层面,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应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尽量不要超出正常消费及礼尚往来的范畴。财产给付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应的书面证据,要注意己方的举证责任。同时建议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往来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引发矛盾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