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房东无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租客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3-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提前解除、违约责任

来电人咨询: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出租人就通知其限期搬离,否则就要强行清场,后果由来电人自己承担。问如何维护自己承租人的权益

律师解答:租赁合同未到期前,出租人是不能随意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来电人可以拒绝搬离。如果出租人强制清场,来电人可以报警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出现:(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此,来电人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是不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来电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法解除的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例提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