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反映,他的儿子与林女士均为再婚,两人结婚时,林女士已带有一个刚满16周岁的女儿。由于工作原因,沈先生的儿子婚后并未与林女士及其女儿共同居住,直至林女士的女儿年满18岁后,三人才开始共同生活。不久前,沈先生的儿子因病去世,沈先生继承了儿子的房产。现在,沈先生打算出售这套房产,以便自己能住进养老院安度晚年,但却遭到了林女士女儿的阻挠。林女士的女儿声称自己也对该房产享有部分继承权,这让沈先生感到困惑,因此他致电咨询律师,询问林女士的女儿是否与自己的儿子形成了抚养关系,以及她对该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平台律师解答:在继承法中,“有扶养关系”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前提。通常,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形成了抚养关系时,继子女才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沈先生的描述,沈先生的儿子与林女士的女儿并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双方并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子女关系。所以,林女士的女儿对沈先生儿子留下的房产没有继承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提示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既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