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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开庭传票应当何时送达给原告?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3-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孟先生来电咨询,最近他提起了一个行政诉讼,起因是,由于他驾驶机动车违反禁行标志被交警处罚200元,扣了一分。孟先生对交警处罚不认可,于是提出了行政诉讼。由于之前没有处理过行政诉讼的案件,他对于行政诉讼的立案、开庭流程不太清楚。孟先生问,行政诉讼的开庭传票应当何时送达给原告?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平台律师告知孟先生,行政诉讼的开庭传票应当在开庭前合理时间内送达原告,以确保原告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出庭。因此,开庭传票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原告,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案例提示

行政诉讼中,解决的是公民、企业、法人组织等合法权益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即行政机关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此外,行政诉讼有严格的举证期限,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天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超过期限提交的证据不能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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