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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定制家具,商家制作好,但自己不想要了,能否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购物合同、七天无理由退货

      金女士最近刚买了新房,在家具店看了很久后,还是没有找到中意的家具款式。最后金女士通过搜索网络图片的方式,在淘宝上找了一个商家,要求定制如图所示的一套书柜。经过与商家磋商,双方确定了定作家具的具体款式、数量、质量、工期、金额、交付方式等细节,金女士支付了50%的款项。家具定制完后,商家联系金女士要求交付,金女士突然表示自己母亲已经为其从实体店购买了一套书柜,就不想要定制的书柜了。且金女士认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不是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吗,因此还要求商家退还已经支付的50%款项,商家拒绝。金女士咨询律师,自己的要求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告知金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这也就是说,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如果该商品是消费者定作的,则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毕竟如果是非标准化的商品,由于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审美和品位,适合金女士的审美和品位的,不一定适合其他消费者。本案中,金女士在网络上定制了特定的书柜,属于网络购物合同中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因此金女士的要求商家可以拒绝。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消费者定制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是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是到实体店现场定制商品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不过定作人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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