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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有好感的异性强迫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强奸 违背妇女意志

      梁女士来电咨询称其有一个非常喜欢的男生,也曾经表白过,但是男生没有接受也没有拒绝,一直暧昧着。昨晚两人一起外出吃饭时,梁女士喝了点酒有点晕,走路不稳,男生就带着梁女士去饭店隔壁的酒店开了房安顿梁女士。晚上男生对梁女士上下其手,梁女士很纠结,内心是喜欢男生的,但是男生没有接受梁女士的表白却要对梁女士行不轨之事,这一点观念比较传统的梁女士是接受不了的,因此梁女士明确要求男生停下来,放开自己。但男生并没有停止,反而更加来劲,最终,梁女士奋力抵抗但依然被男生强奸了。事毕后男生安抚梁女士,说会对她负责,但梁女士已经伤透了心。思索再三,梁女士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要为自己讨回公道,但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故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告知梁女士,违背梁女士的个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男生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了。梁女士可以报警,并且配合警方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让男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律师还安抚了梁女士,对于自身权益遭受不法侵犯的时候,勇于报警,惩治罪犯,这才是保护梁女士的最佳解决方案。另外,律师还提醒梁女士,可以和酒店沟通,让酒店先不要打扫房间,以便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女生若遇到不法侵害,要勇于报警,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收集证据,让违法犯罪分子得到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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