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来电咨询,自己是做新国际博览中心展会搭建业务的。某天有个同行不知通过何种方式知晓自己微信号,加了微信后便开始推销其业务,也给刘女士发送了一些设计图和成功案例。双方之后就案例进行了一些聊天,但并没有发生实际业务。后来因为共同参展的缘故,对方知道了刘女士其实是做展会搭建的,就通过微信辱骂刘女士,又到处造谣刘女士和刘女士公司骗取其设计图,后来还曝光了刘女士的手机号,让其他不明真相的同行致电侮辱刘女士,在行业内造成了恶劣影响。刘女士表示,以上陈述其均有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刘女士咨询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刘女士,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之一,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
本案中,根据刘女士描述,其被同行加微信,接受到了一些同行发来的设计图和成功案例,并非刘女士虚假编造自己展商的身份,主动向同行骗取其相关材料。而同行误认刘女士身份目前看来也是同行自己的过错导致。因此从整件事情的发生经过来看,刘女士并不存在同行指控的故意骗取其设计图的情况。后续同行通过微信、电话侮辱、诽谤刘女士及其公司,又到处造谣刘女士,让另外不明真相的同行致电刘女士进行侮辱,已经对刘女士和其公司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构成名誉权侵权。刘女士及其公司均有权依法起诉该同行,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即便真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应该用合法途径维权,而不是随意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不实描述。本案中刘女士的行为,是公民维权的好榜样,任何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司法方式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