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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停工停产导致无法在约定的交货期履行交付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3-07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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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停工停产导致无法在约定的交货期履行交付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百九十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影响,可以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政府封控政策导致公司停产停业,致使供货方无法按期履行供货义务的,系不可抗力导致,如该货物本身具有时效性,则供应商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但应尽早通知客户,避免其损失扩大。但若货物本身并不具有时效性,双方也可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例如重新商定供货时间、供货价格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迟延交货或无法交货的行为发生于不可抗力发生之前,那么公司不能免除其迟延交货或无法交货的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问题三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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