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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个人账户用于商事收款,合法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违法隐患?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5-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洗钱罪、刑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陈女士来电咨询,其与同居伴侣共同生活十余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伴侣经营装修生意,因资金周转需求,希望借用陈女士个人银行卡及收款码用于经营收款。

陈女士顾虑双方并非合法夫妻,出借个人账户供他人经营使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尤其担心触及洗钱、流转犯罪资金等刑事风险,并咨询若往来资金仅为正常生意定金、材料款等合法款项,是否能够规避相关风险。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陈女士说明,将自己的银行卡(含收款码)交由他人使用,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若他人利用该账户收取犯罪所得(如诈骗、赌博、毒品交易等款项)或进行洗钱活动,账户持有人(陈女士)可能被卷入刑事调查,甚至面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等刑事指控。即使陈女士主观上不知情,但若无法证明,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陈女士能够确认伴侣的资金往来全部源于真实的装修生意(如客户支付的定金、材料款、工程款等),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或可疑交易,则风险相对较低。但仍建议保留好所有交易凭证、合同、聊天记录等,以备证明资金合法性。

陈女士应要求伴侣提供其经营的真实性证明(如营业执照、客户合同、银行流水等)。同时,应定期核对账户交易明细,发现异常交易(如短时间内大量陌生人转账、资金来源不明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咨询律师。最稳妥的方式是:让伴侣以自身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独立收付款,避免使用陈女士的个人账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案例提示

 出借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或单位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将自身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该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认定中,需区分出借人是否获利、是否存在共同借款合意等情形,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涉及刑事犯罪时,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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