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致电咨询,称她和丈夫均在上海工作,而女儿则留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并上学,每周她都会通过视频电话了解女儿的状况。最近,刘女士察觉到女儿情绪异常,经过耐心沟通得知,12岁的女儿在与同学外出时结识了一名镇上高考复读两次仍落榜的年轻人。青春期的女儿带着一丝叛逆和好奇,应这位年轻人的邀请单独外出了一次。在这次外出中,女儿遭遇了不幸,年轻人不顾她的反抗,在隐蔽处对她进行了猥亵。女儿因恐惧而不敢向家人透露此事。随后,这位年轻人又胁迫女儿与他一同外出看电影、吃饭,并多次趁机对女儿进行猥亵。虽然未发生性关系,但女儿的身心已遭受了极大的伤害,最终无法再隐瞒,向刘女士坦露了实情。刘女士对此深感震惊,但由于未发生性关系,她不确定这位年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自己是否可以报警。
平台律师向刘女士解释,根据这位年轻人高考复读两次仍落榜的情况,可以推断他已满十八周岁,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刘女士的女儿未满十四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多次猥亵属于加重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建议刘女士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尽可能赶回老家陪同女儿配合警方调查,绝不能姑息犯罪分子,必须将其绳之以法。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儿童的权益受到特别保护,其中对于儿童的保护更甚。以暴力胁迫方式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12348平台律师强调,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是一个亟待关注的社会议题。父母、近亲属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共同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并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