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商家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拒绝发货并要求补全差价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价格设置错误、重大误解、诚信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

  案例标题:商家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拒绝发货并要求补全差价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价格设置错误重大误解、诚信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在淘宝上拍下了一副蓝牙耳机,商家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拒绝发货(该耳机标价289张先生拍下价格为28。张先生的诉求是卖家发货或者赔偿867元,但商家拒绝发货,只肯退款28元,张先生想咨询自己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先生在淘宝上提交订单成功时,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因商家单方主张标价错误而轻易撤销。商家价格标识错误的后果应由商家自行承担,商家应按其标识的价格28元向李先生出售该耳机,但李先生无权主张三倍赔偿。

首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另外,《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来电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二,虽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重大误解必须造成较大损失才能构成重大误解。本案涉案金额不大,即便要求商家承担差价损失,也构不成“明显不公平”

其三,本案中不存在关于商品性能质量方面的欺诈,因此李先生无权主张三倍赔偿。

三、案例提示

网络商家通过提供高折扣吸引客户流量的做法时而有之,故不能因为标识价格明显低于所谓市场价格而推定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能因此随意取消已经成立的交易。相比消费者,商家对商品的出售价格具有控制、管理能力,如果任由商家利用所谓“商品价格设置错误”随意撤销合同,显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相反,如对商家课以较重的注意义务,令其承担价格设置错误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更有利于商家诚信经营,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因此,商家不能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