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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8-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妇女权益;家庭暴力;离婚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妇女权益;家庭暴力;离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杨某,女,现年51岁,于2010年3月与沈某在上海市普陀区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小丽(化名)。结婚初时,杨某与沈某感情尚可,但沈某有酗酒习惯,常在酒后因琐事或对妻子的言语不满而对妻子大打出手,甚至有时还对年幼的女儿施加暴力。杨某一直忍让,希望丈夫能幡然醒悟,但杨某的隐忍并没有让丈夫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反而在施暴时愈加肆无忌惮,从空手殴打,发展至使用各种物品砸掷,甚至使用菜刀。至2023年止,沈某的多次家庭暴力导致杨某右眼完全失明、左眼半失明,耳朵听力受损。2021年至2023年之间,警方累计共向沈某出具四次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沈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未有任何收敛。

沈某常年的谩骂、殴打,导致杨某身心受到了巨大伤害,2022年杨某被认定为视力肆级残疾,平时需要随身携带放大镜才能看清事物。2023年2月24日,不堪忍受的杨某终于决定离婚,并依法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的限制,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李璇律师承办本案。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约杨某面谈。李律师此前曾参与杨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对杨某的案情相对清楚。在与杨某的多次沟通中,李律师了解到,此前为了女儿,杨某一直在婚姻中忍耐,如今杨某忍无可忍,终于鼓起勇气决定提起离婚。李律师认为,隐忍并不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在警方的告诫书始终无法有效阻止沈某施暴的情况下,杨某应该采取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益,因此对杨某的离婚诉求表示支持。

考虑到杨某的实际家庭情况,确定最终诉讼请求成为了一道难题,经与杨某多次协商沟通,确定诉求为:1.要求离婚;2.离婚后女儿与杨某一起生活,沈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此外,为避免扩大矛盾,杨某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杨某系外地来沪人员,除与丈夫沈某共同居住的公房外,他处无房,且没有经济能力自行租房居住,因此杨某希望离婚后继续居住在男方承租的公房内,自己带女儿与男方分床睡。

2023年3月9日,李律师在确认杨某的诉讼请求后,为其制作并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同时,考虑到杨某经济困难,李律师还为李某垫付了诉讼费。

20234月4日,普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办案过程中,李律师认为,沈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是本案的关键事实,直接关系到杨某的离婚诉请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李律师还多次赴公安机关,调取沈某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报警、出警记录,并向法院提供,该部分证据有力地推动了法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对杨某诉讼请求的支持。

2023年7月3日,本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李律师与杨某一同出庭参加庭审。庭审中,杨某因听力受损,无法听清法官的言语,由李律师为其转述。李律师主要发表了三点代理意见:

1.关于离婚,杨某与沈某之间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准予离婚。理由一是双方均有表示离婚意愿;理由二是沈某有常年家暴事实,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2.关于小丽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应由杨某抚养为宜,抚养费主张有理有据。理由一是小丽出生后后一直由杨某抚育照顾;理由二是小丽已满12周岁,依法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其已表示了父母离婚后跟随杨某共同生活的意愿;理由三是基于小丽性别及沈某常年酗酒、家暴事实,小丽跟随沈某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理由四是沈某系某企业保安,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主张未超过其工资收入20%。

3.关于杨某居住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居公房为沈某婚后承租,公房使用权价值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均无经济能力另行购房,均无其他住房,及女儿读书需要,不适宜分割,故杨某有权主张离婚后继续居住该公房。

法院在庭审辩论环节结束后,当庭组织调解。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中除确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外,还确认了离婚后沈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更重要的是,确认了离婚后杨某及女儿仍对原住所享有居住权。当月,李律师收到法院邮寄的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证明书,杨某与沈某离婚,裁判文书于2023年7月4日生效。

2023年7月25日,杨某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李律师赠送了写有“尽心尽力,为民解忧”字样的锦旗,以示感谢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受援人杨某因丈夫的多次施暴致残,最终忍无可忍要求离婚。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多次沟通确认诉请;为证明本案关键事实,多次赴公安机关调取被告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在庭审中,有理有据地发表代理意见,并为听力受损的受援人转述法官言语,最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受援人不仅成功离婚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还保障了母女二人对原住所的居住权。

受害者的隐忍往往不会让家庭暴力停止,相反,大部分情况下,施暴者会愈加肆无忌惮,行为会不断升级。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受害者应当立即寻求公安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机构的帮助,以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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