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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可以在开庭后补充质证意见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3-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事诉讼法、举证质证

陆女士来电咨询,最近她有一个民事诉讼官司正在进行中,开庭的时候,对方提供了100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由于自己没有经验,当时只是简单地发表了质证意见。开庭结束后,陆女士仔细阅读了这100页的聊天记录,发现有很多缺失,对方将对其不利的对话给删除了,自己当时都没有提出反驳。陆女士问,自己是否可以就这100页的聊天记录发表补充质证意见

平台律师告知陆女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上述规定强调了质证的重要性,并且指出所有证据都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意见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辩论的意见,是法庭审判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法庭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平台律师告知陆女士,虽然庭审是质证的主要环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庭审后补充书面质证意见。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在庭审后发现新的质证点或者需要更深入地阐述质证意见,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补充质证意见。这样做有助于更全面地呈现当事人的观点和质疑,帮助法庭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案例提示

庭审后是可以补充书面质证意见的,但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庭规则。当事人在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时,应确保意见的具体性、针对性和合理性,避免提出无关或重复的意见。同时,应遵守法庭规定的提交时限和格式要求,以确保意见能够被法庭有效接收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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