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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1-13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纠纷、探望权、强制执行

赵女士来电咨询,她20244月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由于种种原因,5岁多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自己则享有探望权。法院规定,每个月的第一、第三个星期周六,可以接孩子到家探望,周日再送回去,其他时间可以现场探望或者视频探望。一开始,对方是配合自己探望的,过了几个月,对方开始以各种理由阻止赵女士探望,赵女士几次去接孩子都没见到,对方还扬言让赵女士再也看不到孩子。赵女士询问探望权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平台律师告知赵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再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平台律师赵女士指出,由于对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赵女士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只能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而不能采取强行让孩子到某个地方或者将孩子留滞在某地让探望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提示

探望权制度的设置本身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是为了排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探望一方设计的妨碍。但子女本身并非执行标的人身专属性不应当被侵犯,因此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也应当考虑子女的真实意愿。执行探望权并不是执行一两次就可以的,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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