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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遭遇强拆,被告主体是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强制拆除 执行主体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律师

  案例标题:动迁遭遇强拆,被告主体是谁?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

  检索主题词:强制拆除  执行主体  

二、基本情况

王先生来他们家里房屋要动迁,由于安置分配方案不合理,拒绝动迁、拒绝签署动迁协议,拆迁公司说强制拆除,后续应该怎么办,要起诉谁?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这一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不服强制拆除的决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行政诉讼,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对于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知,对房屋的强制拆除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准允后,具体实施行为可由征地机关自行实施或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也可由受理的人民法院执行。

 其次,通过如上内容可以看出,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和强拆决定,然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通常不是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而是其派出组织或者接受其委托的单位。比如乡镇政府或其内设的办公室、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拆迁公司等。若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想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则应当以谁为被告是最先要解决的问题。

 再次,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明确确定具体实施行为的主体是谁,并有义务提供实施行为主体的相关证据具体,第一,如果具体实施强拆新的主体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则以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为被告。以下行政机关或其派出机关,通常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拆违大队。如由其中两个及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了拆除行为,则以共同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为共同被告。如果对于这些主体的强制拆除行为,如果是擅自拆除的,并没有上级机关的命令或者委托,由于它们没有决定强制拆除的法定权力,则他们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有上级机关的命令或者委托,对于它们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则应以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没有独立行政职能的机构、组织,比如派出机构下设的没有法定授权的拆迁办公室、委托的拆迁公司,他们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必须得到前述独立行政主体的委托,则应该以委托的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综上,王先生在收到强拆决定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强拆决定,首先应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如果房屋已经违法拆除了,则要区分实施具体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再决定由谁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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