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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买家故意把货物弄坏,说是质量有问题,商家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销售 七天无理由 人为损坏 赔偿损失

      常女士来电咨询称其是网络平台的商家,出售女装为主。前些天有个顾客买了裤子收货后和客服沟通,称裤子有质量问题,脱线破洞,要求退货退款,并拍摄了照片佐证。客服同意了顾客的申请,并让顾客把裤子快递回来了。常女士店铺工作人员收到退回来的裤子后发现,裤子破损的地方很明显是人为弄坏的。常女士就和该顾客联系了,要求其说明情况,经过一番交涉,顾客说她就是不喜欢这裤子,但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是要承担运费的,但质量问题就不用。所以,就创造了“质量问题”,常女士非常生气,要求顾客赔偿损失,顾客不予理睬了。幸好和顾客的沟通过程,常女士做了非常详细的记录。现在常女士想咨询,该如何维权,如何制裁这样不诚信的顾客?

      平台律师告诉常女士,该顾客确实非常的没有诚信,既然已经享有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不喜欢也可以退货,承担退回的运费即可,更何况平台也提供了很多服务,有可能稍微动动手指就能获得免费退回的机会。而顾客并没有走正常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渠道,反而人为损坏裤子,然后再以欺骗的方式获得退货退款不承担运费的结果,其利益是保障了,但商家的利益却受损了。常女士可以收集证据,最重要的是确认顾客是人为损坏该商品的证据,然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包括多次运输货物的运费和裤子的损失。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消费者有侵害商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诚信不仅仅是中华传统美德,更是民事法律活动中的行事原则。若遇到不诚信的网络买家,商家千万不要姑息不要纵容,积极维权,让这些不诚信的买家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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