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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强行调岗,员工如何依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强行调岗、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变更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女士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她原本在一个涉及行政和技术协助的部门工作。近期,公司提出将她调岗至前台岗位,并通过邮件形式通知了她,而张女士并未同意此转岗安排。公司给出的转岗理由是公司业务流程需求,并表示这是根据她和经理协商后同意的结果,但张女士表示并未有过具体沟通,也未就岗位变动达成一致。此外,转岗通知中并未提及任何关于工资变动的信息。张女士认为此次转岗具有侮辱性,且担心转岗后会对她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她想知道,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强行转岗?如果她不同意转岗,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面调岗且未与张女士达成一致,可能构成违法调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调岗应具有合理性,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张女士从行政和技术协助岗位调至前台岗位,工作内容和职业发展空间发生显著变化,可能被认为不合理。

张女士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调岗,并说明理由(如未协商一致、调岗不合理等)。张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调岗的合法依据及合理性说明,包括业务流程需求的具体证明。如果公司强行调岗,张女士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案例提示

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平等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内部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使其用工自主权的方式应当善意且合理,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避免滥用自主权,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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