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在校生实习,被实习单位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3日
案件类型:劳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实习、劳务关系、违约金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在校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实习协议。实习了二个月,实习单位以实习岗位需要上船作业,来电人晕船无法适应实习岗位为由,单方面解除实习协议。问单位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校生不是劳动者,因此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的调整。实习单位单方面辞退来电人,虽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要求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但是可以依据双方的实习协议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案例提示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也不一定都是劳务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双方有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的,也应该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