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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单位协商解约,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辞退、经济补偿金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表示,她在单位工作二十多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合同。去年年底因单位经营困难已经在家办公,工资也是拿着最低工资。现在单位协商与解除劳动合同,问经济补偿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单位注册地在北京,劳动仲裁一定要去北京吗?

律师解答:单位因经营困难协商解除劳动,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一致。不过劳动者至少可以要求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二个月平均工资。果与单位的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王女士的单位注册地在北京,但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的话,可以在上海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案例提示

劳动者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多年,如果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只能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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