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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赠给小三的财产能要回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无权处分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 陈颖律师

  案例标题:配偶赠给小三的财产能要回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25

  案件类型: 赠与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无权处分

二、基本情况

秦先生最近很苦恼,其翻看妻子手机无意中发现妻子跟下属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可气的是,妻子还多次转账、发红包给男小三,甚至出钱给男小三买车。秦先生和妻子结婚多年,从一穷二白开始,靠双方奋斗到现在才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归属也没有特别约定。秦先生想了解,妻子给小三的财物能要回

12348律师告知秦先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妻子背着自己私自转账、发红包给小三,甚至出资给小三购车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也是无效赠与行为,秦先生有权要求男小三返还其取得的财产。

首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本案中,秦先生妻子在与秦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共同共有人秦先生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小三,侵犯了秦先生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其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本案中,秦先生妻子基于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给付财产,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既是无权处分,又有悖公序良俗,秦先生有权要求男小三返还。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因此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秦先生可以要求男小三全额返还。

最后,涉及具体处理问题,原配得知配偶的上述行为,在恨得牙痒痒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积极取证,比如拿到配偶和第三者的婚外情证据,配偶转钱给第三者的相关证据或线索然后再起诉第三者和配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本案中秦先生知道妻子给男小三钱款让其购车等,应当积极取证,比如采用拍视频、录屏的方式取证,拍妻子和第三者的微信号等,必要时甚至可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避免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方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影响维权

三、案例提示

12348律师建议:公序良俗是社会生活最正常、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出轨者与第三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第三者明知出轨者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出轨者的财物,同样有悖公序良俗。婚外情的代价不仅仅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破碎,对于第三者而言,插足他人婚姻不仅有违道德,到头来也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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