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工地老板拖欠工资,农民工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农民工、工地、拖欠工资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蔡女士来电反映,其父亲于2024年6月在上海市紫藤路某工地干活,期间老板支付了6000元作为生活费,工程结束后又支付了10000元工资,但目前仍有14666元工资未结清。现在老板以各种理由反复拖延,迟迟不予支付。父亲手中只有老板的微信和电话联系方式,担心如果关系闹僵,对方可能会将其拉黑,因此来电寻求帮助。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蔡女士说明,蔡女士父亲在工地提供劳动,老板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该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于尚未结清的14666元劳务报酬,老板负有支付义务。针对老板“反复拖延、担心拉黑”的现实困境,蔡女士父亲可考虑向工地所在地的派出所求助,尝试通过派出所设立的“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联动机制)追讨被拖欠的工资。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尝试将欠薪老板,连同将工程发包给他的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全部列为共同被告,并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电话录音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只要上述证据内容完整、能够清晰反映双方对账过程及欠款金额,即可作为认定欠薪事实的有效依据。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若老板仍拒不履行,蔡女士父亲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根据法律规定,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分包、转包中的欠薪行为负有兜底清偿义务。农民工朋友们如果遇到工资被拖欠,不要怕,要勇敢维权。这里有三条实用建议:第一,及时向法院起诉,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作照片、录音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哪怕不全也要交,能交多少交多少;第二,不要只盯着包工头老板,要把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一起列为被告,法律给他们设了“兜底”责任,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第三,不要担心关系闹僵会被拉黑,老板“以各种理由反复拖延”其实是一种策略,目的就是让人耗尽耐心、放弃维权。既然对方已经没有履约的诚意,市民就更没必要再顾虑“面子”或“关系”。越早启动正式的维权程序,讨回工资的希望就越大。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