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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我承租的房屋,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私人生活空间、房屋租赁、承租房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

  案例标题:房东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我承租的房屋,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私人生活空间房屋租赁、承租房屋

二、基本情况

刘女士自李先生处租下一间二层的楼房,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租期6年。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支付了前3年的租金。今年因为上海疫情,刘女士长期居住在外地偶尔过来上海居住时,女士发现房东李先生曾自行进入房屋李先生解释是为房屋长期无人居住,自己想进去看看房屋的现状。再说,自己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看看自己的房屋还违法不成刘女士认为房东未经允许进入她承租的房间,让人无法接受,想咨询自己应该怎么权?

平台律师告知刘女士,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无论是个人自有的私人住宅,还是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合法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侵入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本案中,房东李先生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刘女租住的房屋,其行为侵害了刘女士的隐私,刘女有权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损失时还需要赔偿损失。

其一《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又该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本案中房东李先生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房屋出租后,承租女士取得该房屋的用益物权,李先生的所有权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同时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房屋出租之后,作为承租人的刘女士即享有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虽然出租人李先生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未经刘女士同意,李先生擅自进入房屋即承租人私人的生活领域,实际侵害了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及承租人的个人隐私,刘女士人有权请求李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承租人在租房后及时换锁,并在合同中约定出现房东擅自进入房间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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