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坤
案例标题:房东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我承租的房屋,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私人生活空间、房屋租赁、承租房屋
二、基本情况
刘女士自李先生处租下一间二层的楼房,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租期6年。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支付了前3年的租金。今年因为上海疫情,刘女士长期居住在外地老家。偶尔过来上海居住时,刘女士发现房东李先生曾自行进入过房屋。李先生的解释是因为房屋长期无人居住,自己想进去看看房屋的现状。再说,自己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看看自己的房屋还能违法不成?刘女士则认为,房东未经允许进入她承租的房间,让人无法接受,她想咨询自己应该怎么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刘女士,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个人自有的私人住宅,还是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合法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侵入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本案中,房东李先生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刘女士租住的房屋,其行为侵害了刘女士的隐私,刘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损失时还需要赔偿损失。
其一,《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又该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本案中,房东李先生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刘女士取得该房屋的用益物权,李先生的所有权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其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同时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房屋出租之后,作为承租人的刘女士即享有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虽然出租人李先生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未经刘女士同意,李先生擅自进入房屋即承租人私人的生活领域,实际侵害了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及承租人的个人隐私,刘女士人有权请求李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承租人在租房后及时换锁,并在合同中约定出现房东擅自进入房间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