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屈女士表示,她在新疆购置一套商品房,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遂向法院起诉解除购房合同。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屈女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以 “两个合同相互独立” 为由,拒绝解除公积金贷款合同。屈女士咨询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屈女士,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公积金贷款合同虽为独立合同,但贷款合同的订立以购房为目的。当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的履行基础已不复存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贷款合同。若贷款机构拒绝,屈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公积金贷款合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二、 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具有牵连性,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的解除权受法律保护。遇到类似情况,可先与贷款机构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起诉,避免因拖延导致利息或征信受损。同时建议在购房前咨询专业人士,审查合同条款,降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