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林女士表示,其本身是家庭主妇,其丈夫开设了两家公司,林女士是其中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小股东。林女士想知道,其作为公司法人和小股东,是否有权查公司的账目?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林女士,根据林女士所述情况,林女士属于公司的股东,本身就对公司的经营有知情权。因此,林女士有权去查阅公司的财务账册,如果公司不配合,林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示: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重大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权利。当然,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是相辅相成的。股东应依法、理性行使知情权,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尊重股东的法定权利,规范文件管理,主动配合股东合理的信息查询请求,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合规有序的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