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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高可以要求降低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抚养费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

  案例标题: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高可以要求降低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06日

  案件类型:抚养费纠纷

检索主题词:抚养费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顾先生与前妻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顾抚养权归前妻,与前妻一起生活,顾先生每月6日支付当月抚养费4500元至儿子大学毕业。离婚后,顾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14个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然而,最近先生做生意亏损严重、财务状况恶化、还贷压力大,咨询律师如何调整抚养费?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学习需求。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因此,减少抚养费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多为不予支持。

平台律师告诉顾先生,《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双方已离婚,上述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顾先生应该就自己生意亏损、财务状况恶化进行充分的举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适当进行变更,适当减少抚养费。但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收入大幅减少,并且已经导致顾先生无力按原先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那么调降抚养费的请求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

三、案例提示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普通合同。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请求是否存在合理性,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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