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来电咨询称其前同事最近问自己借钱,当时前同事说自己在看一个境外项目,觉得最近投资的话收益会很不错,想拉着陈女士一起投资赚钱,但陈女士比较保守,觉得自己也不懂投资,而且现在的经济环境下投资风险太高,就拒绝了。前同事就转而就跟陈女士说自己要投资,但缺点钱,想问陈女士借10万元钱,等一个月后,他的另一个定期理财到期后就把钱还给陈女士,并且愿意给陈女士高额利息。陈女士想着同事一场,就把钱借给了前同事。没想到钱刚借出去,前同事就拉黑了陈女士,玩失联了。陈女士非常奇怪,就四处打听才知道,前同事根本就无业,也没有什么投资项目,前同事就是赌博欠了很多钱,就编出了所谓的境外投资项目来忽悠陈女士。陈女士非常生气,想咨询这样的事情,前同事是否构成诈骗?陈女士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陈女士,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借钱不还并不构成诈骗,但陈女士的前同事,在借款时候虚构了借款用途、借款理由,甚至还虚构了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收到陈女士借出的款项后就拉黑了陈女士玩失联,可见其当时根本就不是“借款”,根本就没有要还钱的意图或打算。前同事的种种行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陈女士钱财,换言之,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建议陈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前同事的行为进行调查,若确实涉嫌诈骗罪的,那么前同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无力偿还一般不构成诈骗,因为借款当时是有偿还意图的,只是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那么属于民事纠纷。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进行所谓借款时根本就没有还款的意图,反而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财产为目的的所谓借款,就涉嫌诈骗了。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出借款项,特别是出借大笔款项给并不亲近的人时,要特别注意,以防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