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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公司掌握了部分工作记录,这部分的证据如何获取?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证据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

案例标题:劳动仲裁中,公司掌握了部分工作记录,这部分的证据如何获取?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  证据

二、基本情况

徐先生被单位无故辞退了,现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要求徐先生提供工作中的工作记录和邮件往来等材料。但是徐先生的权限已经被禁止了,无法取得这些材料,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徐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如果徐先生有证据证明其相关工作记录和邮件往来材料被公司掌握,可以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因为徐先生工作期间的相关工作记录和邮件往来材料已经被公司所掌握,而徐先生已经无法取得,在此情形下,徐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尽量收集和固定好相关证据材料。但是,如果某些证据材料是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下,而劳动者无法取得的,则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提出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否则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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