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柳女士在实体店购买了一件呢大衣,价值2000元。由于当时心血来潮,就冲动消费了。回到家后,柳女士再三考虑觉得这件呢大衣不值2000元,于是想退货退款。现在柳女士咨询律师,呢大衣买回家后还不到七天,还没有剪去吊牌,不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自己是否可以去店里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柳女士在实体店购物,所购物品看的到也摸得到,之后通过实际支付货款的方式与商家达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之后,柳女士因为自身原因需要退货,货物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该类买卖合同关系,并非网络购物合同,不能适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当然,如果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适用买卖合同中关于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退换货的责任或者减价弥补的补救措施,解决纠纷。
就目前柳女士面临的问题,律师建议柳女士与商家进行协商,若商家能够认可柳女士退货的要求,愿意退货,则也无需纠结于是否超过七天。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实体店购物与网络购物适用的法律规定并非完全一致,我们所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仅限于网络购物合同相关的纠纷,经常有消费者将两者混淆。但若实体店另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的,该等承诺也应当视为有效,消费者可依店家承诺进行退货。如果确实存在无法理清法律关系的状态,可以咨询律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