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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无承租人和同住人的情况下,征收利益归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承租人死亡、同住人、直系亲属、征收补偿

      徐女士来电咨询,公公婆婆的私房拆迁获得的安置公房,公公婆婆去世后,小叔子变更为承租人。小叔子是孤老,一直未婚,也无子女。2019年小叔子去世时,该处房屋内除小叔子外无其他户口。现在小叔子的公房遇到政府征收,征收补偿款是362万,现在征收事务所说补偿款要收归国有?

      平台律师告知徐女士《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根据相关政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徐女士小叔子死亡后,因为其承租的公房内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小叔子生前也无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徐女士及其亲属都不具备继续承租房屋的资格,所以原租赁合同终止,公房出租人可以收回原来出租公房。因此,徐女士无法获得该处公房征收的利益。

法律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案例提示

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在该处有本市户籍的同住人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该处无本市户籍同住人的,原承租人的有本市户籍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承承租该公房。徐女士不是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因此不具备承租资格。而承租人原来独居,徐女士和其他亲属也不属于同住人,故该处征收利益,徐女士是无法分享的。如果徐女士确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征收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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