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后单位是否可以不安排员工休息将工期补上?
指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被疫情隔离管控期间,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未规定要对工作或劳动内容进行补偿或是补班。但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将调整工作方式和公示时间、轮岗轮休等规章制度的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履行了合理合法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的,也可以要求员工在用人单位复工后将工期补上。疫情当前,建议能够共克时艰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仍须遵守《劳动法》有关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
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第(五)项,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第二条,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