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楼下漏水,楼上业主是否要担责?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相邻 漏水 赔偿 诉讼

      于先生来电咨询称最近楼下邻居一直来找他,说于先生家里的卫生间漏水,已经渗漏到了楼下邻居家,邻居要求于先生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于先生很纳闷,自己一直是正常使用卫生间的,没有施工或者人为破坏,自己家也没有积水或者其他渗漏痕迹,凭什么楼下邻居就认定了是自己家楼水漏下去的,凭什么就要求自己赔偿损失。于先生认为邻居家的渗漏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但邻居一直来和于先生争论漏水的事,于先生不胜其扰,后来同意物业前来查看,物业也无法认定漏水究竟是不是于先生家导致的,但邻居始终坚持己见,于先生想了解后续自己该如何应对此事。

      平台律师告知于先生,邻居家里发生渗漏事件,权益受损,那么其可以要求肇事方也就是渗漏的源头、渗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情况并不能判定于先生家就是渗漏源头,因此不能认定于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续邻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委托相应鉴定机构来判定究竟渗漏责任在何方,若确实是于先生家渗漏的,那么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渗漏源在其他地方的,那么由对应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于先生和邻居协商沟通,若邻居坚持的可以让邻居去法院提起诉讼,进行鉴定后,确定责任方,这样查明事实后判定责任,对各方都比较公平。于先生若被起诉后,也不用惊慌,积极应诉,配合鉴定即可。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若确因自身原因导致相邻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若发生一些摩擦、纠纷,应当心平气和的查明客观事实,然后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责任方,进而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