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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工作中不慎致孩童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月嫂、侵权、赔偿责任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女士来电表示,其是一名月嫂,在为客户服务期间,因长期熬夜、工作劳累,不慎将孩子从怀中摔到地上。经医院检查,孩子并无大碍,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李女士先行垫付,后续将走保险理赔流程。目前,这一单服务已经结束,但公司跟单老师以客户未支付尾款为由,拒绝发放李女士的工资。同时,因为客户还要求赔偿6000元,这笔费用公司也全部要求由李女士一个人承担。李女士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李女士已经完成了服务订单,履行了相应的劳动义务。无论客户是否向公司结清款项,公司都有义务支付李女士应得的劳动报酬。

在李女士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属于其在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侵权行为,最终的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当然,李女士作为直接行为人,虽然并非故意造成事故,但法院仍可能根据其是否存在一定过失,酌情判定她承担部分责任。然而,公司要求李女士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工资与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李女士已实际完成服务,公司应依法支付工资,不得以客户未结款为由拖欠。同时,因为李女士受雇于公司,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公司先行承担,李女士最多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部分责任,而非全部。家政服务人员应增强维权意识,保存好服务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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