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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营运损失?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营运车辆、误工费、营运损失

      樊先生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了朋友开,朋友开着车辆发生的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最后交警认定,樊先生的朋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樊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保险与商业险,双方车辆的损失都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然而最近被追尾车辆的司机一直打电话给樊先生,要求樊先生赔偿自己的营运损失,原来对方是网约车司机,车辆是营运车辆。樊先生想问下,法律上关于营运损失是如何规定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损失??

      平台律师告知樊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营运损失都是不予赔偿的,因为营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不过如果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也还是有赔偿的可能。当然,樊先生虽然是车主,但是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也不是驾驶人员,即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这个营运损失,也应该由实际驾驶人员来承担。

     律师告知樊先生,如果双方对营运损失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让对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会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案例提示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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