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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微信群里造谣,给我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微信群、造谣、侵权、诉讼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金祺

  案例标题:有人在微信群里造谣,给我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我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08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微信群、造谣、侵权、诉讼

二、基本情况

林先生来电咨询称有个劳务中介拍了林先生的身份证照片,然后把照片发到了劳务中介的微信群里面,还造谣说林先生人品非常差,好逸恶劳,找工作就是为了开始工作后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途径碰瓷公司索要赔偿等等。林先生是通过其他在这个劳务中介群里的朋友告知后才得知这个情况,林先生非常生气,报警后警方告知不受理,林先生想咨询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诉林先生造谣的人属于侵犯林先生的名誉权,造谣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先生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但林先生需要收集证据并明确造谣者的身份信息,民事诉讼立案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此外,林先生也可以想办法加入该群,进行声明并保全证据,并且可以向群主、群管理者进行投诉,要求其对于造谣者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来电人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也不是无法无规之地。在微信群中散布谣言诋毁他人,给他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负面影响的,行为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此外,微信群群主、管理员等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也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知晓有人在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媒体上散布谣言,诋毁他人的,可以向管理者进行举报。此外,可以收集证据,以便于后续被侵权人维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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